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10日,赵某与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外省某景区8日游,旅游费用共计3480元,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景区景点门票费等。2023年4月18日,赵某在某旅行社导游的带领下进入景区游玩,下游船时被围栏绊倒受伤,而旅行社的导游当时并未在场。
事故发生后,导游及景区工作人员将赵某送往医院救治,赵某被诊断为股骨颈骨折,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赵某诉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某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8万元。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案件审理
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赵某与某旅行社之间形成旅游合同关系,某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负有保障赵某在旅游过程中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现赵某在旅游项目中受伤,而某旅行社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赵某在下游船时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依法应减轻某旅行社的责任。
来源:民事审判庭 高贺
编辑、初审:马海艳
复审:辛江
终审:邹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