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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衡·以案说法|跟团旅游意外摔伤,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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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事审判庭 高贺  发布时间:2025-01-13 09:12:47 打印 字号: | |
跟团旅游省心省力、价格优惠
备受中老年旅游者的青睐
如果在旅游途中出现安全事故

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10日,赵某与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外省某景区8日游,旅游费用共计3480元,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景区景点门票费等。2023年4月18日,赵某在某旅行社导游的带领下进入景区游玩,下游船时被围栏绊倒受伤,而旅行社的导游当时并未在场。

事故发生后,导游及景区工作人员将赵某送往医院救治,赵某被诊断为股骨颈骨折,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赵某诉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某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8万元。


原告诉称

旅行社未尽到警示告知及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

根据景区规定,旅行社导游不允许上游船,因此游船游览阶段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应由景区及工作人员负责,而且赵某受伤是因为在下游船时没有站稳,一只脚踩在游船护栏上,其本身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某旅行社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应依约提供优质安全的旅游服务,案涉游船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赵某属于老年人特殊群体,某旅行社对其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本案中,某旅行社未在现场组织游客安全有序下船,未及时提醒赵某可能遇到的危险,亦未对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导致赵某在其安排的旅游项目中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故对损害结果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认定某旅行社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共计向赵某赔偿各项损失11.6万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赵某与某旅行社之间形成旅游合同关系,某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负有保障赵某在旅游过程中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现赵某在旅游项目中受伤,而某旅行社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赵某在下游船时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依法应减轻某旅行社的责任。


来源:民事审判庭 高贺

编辑、初审:马海艳

复审:辛江

终审:邹宇轩




 
责任编辑:马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