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某与被执行人朝阳区振兴建筑器材租赁站、孙振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朝阳区振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育民路958号。经营者:孙振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振兴,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鸦鸿桥镇牛辛庄村齐心东街30号,公民身份证号130229198907043615。
(2024)吉0104执1062号
未履行标的为人民币64907.00元、迟延利息及其他费用。
自2024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
提供被执行人朝阳区振兴建筑器材租赁站、孙振兴名下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
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证、控制、执行到位的,按执行回款的10%比例予以奖励。
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等;
2、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车辆、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于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的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6、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已经掌握;
2、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已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属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扣押范围的;
3、举报人举报被悬赏对象下落线索前,被执行人已主动出现的;
4、举报人举报前,案件已执行完毕结案的;
5、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6、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支付悬赏金的其他情形。
若两个(含)以上举报人对被执行人下落、同一财产或者同一财产线索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时的登记时间为准。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联系人:许法官
举报电话:0431-88559264、88559222
特此公告。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