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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事未办成 请托办事的钱能否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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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事审判庭 李健楠  发布时间:2024-04-01 08:38:11 打印 字号: | |

花钱请托办事以谋求自身利益的事情在生活中时有发生,但是钱花了,请托之事未办成,请托人要求返还请托费用,法院是否支持呢?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初,原告母亲于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得知被告在某公司有关系,便请托被告为原告办理工作调动。2022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9万元,用于办理此事。后因被告无法为原告办理工作调动事宜,其向原告返还5万元后未再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官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办理工作调动,并为此支付了涉案款项,欲通过花钱找人疏通关系以实现调动工作的目的,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法律所确立的公平、竞争、择优的选拔用人制度,违反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秩序,该请托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我国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故对于有违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请托行为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和保护。具体到本案,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裁判,维护了社会的公平秩序。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遇事要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解决,而非托关系、找人脉,切莫“病急乱投医”,防止上当受骗,蒙受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朱航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