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条被称为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那么当事人书面约定管辖法院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被告住所地不在辖区的信用卡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23日,被告丁某在某银行网点填写《信用卡申请表》申请信用卡一张,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2022年2月18日该信用卡逾期,原告某银行分行多次催告无果,故诉至朝阳法院,请求被告丁某支付信用卡欠款、利息及费用共3.1万元。
审理经过
法院认为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协议选择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条款应当认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约定管辖条款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