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变更抚养关系需要什么条件?近日,湖西法庭审结的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为您解答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原则和条件。
李某与丛某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育有一婚生女。2017年12月李某与丛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由丛某自行抚养。2022年,李某以丛某居无定所且已经再婚并又育有一女、对孩子成长发展不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至今婚生女一直由被告自行抚养,婚生女学习生活环境相对稳定,并无明显不利其学习生活情况,且婚生女明确表示愿意与被告共同生活,其意愿应予尊重。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生女抚养环境发生变化或有不利及原告抚养更为有利,故原告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父母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要以对子女生活成长学习有利为原则,且婚生子女为限制行为能力的还需听取子女意见。本案中,婚生女长期随被告丛某共同生活,学习生活环境相对稳定,且婚生女已满八周岁,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故对原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