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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代打卡”被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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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立案第一庭 冯世佳  发布时间:2023-11-16 15:40:36 打印 字号: | |

公司员工违反考勤管理制度,代替他人或委托他人代刷卡,用人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那么,对于员工代打卡,违反考勤管理制度的行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呢?



基本案情



    原告陆某于2004年到被告某汽车配件公司处工作,与公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告公司发现原告在2019年10月、11月期间委托他人代刷卡、替他人刷卡共计十余次,认为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考勤管理规定。2019年12月,被告公司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被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被告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委员会驳回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诉讼至法院。



审理经过



    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告与被告公司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已阅读了甲方的《就业规则》,并统一按照甲方的《就业规则》予以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该《就业规则》规定“代替他人或委托他人代刷卡、虚报、谎报考勤及加班者,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予以辞退”,原告在该合同本条处签字。后由于原告曾委托他人代刷卡、替他人刷卡十余次,被告公司认为原告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于2019年1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公司的《就业规则》规定,在征求工会意见后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法院认为,被告公司认定原告与他人互相代刷卡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且作出的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经过了工会同意并向原告送达,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无须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本案中,被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依法制定适用于本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原告“代打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制度,亦有违劳动纪律和职场诚信,故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公司制定的《就业规则》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朱航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