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至6月,原告郑某为被告张某承包的装修工程提供劳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于2022年6月完工验收,实际产生劳务费用13万余元,郑某多次索要,张某以发包方未支付其款项为由一直未予支付,郑某无奈诉至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