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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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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清和人民法庭 陈颖  发布时间:2023-11-01 08:32:22 打印 字号: | |

夫妻关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均有举债,其所欠的债务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通过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清和法庭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起了解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陈某因个人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52万元,《借款协议》约定2022年10月1日还款。李某于2021年4月9日、13日和5月15日分三次转入陈某账户52万元,2021年4月21日,陈某将其中4万元转给丈夫于某,其余款项均用于向工人发放工资。2021年5月7日,陈某与丈夫于某登记离婚。借款到期后,陈某未能如期还款,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和于某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李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李某已经履行出借义务,陈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如期偿还借款。关于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到借款后转给丈夫于某的4万元,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剩余借款48万元,被告用于发放员工工资,且其中一笔20万元发生在二被告离婚之后,原告李某无证据证明陈某所在公司系二被告共同经营,故剩余48万元借款应认定为被告陈某个人债务。法院判决:1、陈某偿还李某借款48万元;2、陈某与于某共同偿还李某借款4万元。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事关夫妻双方特别是未举债一方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涉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市场交易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通过两款规定,对较为典型的三类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规定,一是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三是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通常表现为夫妻双方事前共同签字,或者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即俗称的“共债共签”“共签共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基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所生的债务,此类债务是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虽然债务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形成日常家事债务外,还会与第三人形成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为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通过为债权人设置举证责任的形式,赋予债权人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事实,确定上述债务仍然具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责任编辑:朱航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