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3日,原告在工地从事力工工作被起重车砸伤,经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后原告将雇主张某、起重车驾驶员王某、起重车车主李某、A保险公司(案涉起重车在该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B保险公司(案涉起重车在该公司投保了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274994.28元。被告A保险公司称起重车系特种车辆,在工地作业过程中发生本次事故,非在通行过程中,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被告孙某某驾驶起重车吊装钢筋时未对施工现场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误伤原告,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原告正处于工作过程中,无法预料到潜在的危险,不应承担责任;起重车在作业过程中导致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损失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因此,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付原告144846.20元,被告B保险公司在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119914.50元,被告孙某某赔付原告6311.29元。
法官讲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起重车作为特种车辆,虽兼具行驶和作业两种功能,但主要用途为作业,故对于上述规定中的“通行”应做广泛理解,即不仅包括行驶,也应包括车辆处于启动状态、运动状态的作业。因此,起重车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应当由交强险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