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
案情回顾
被告人周某某在市区内锁定当日举办婚礼的滕某某家及于某某家作为实施盗窃犯罪的目标。当晚,周某某来到于某某家,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于某某家的房门损坏,因最终未能打开门锁而离开。随后,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滕某某家中,用钳子将房门破坏进入室内,趁滕某某及家人熟睡,将放在卧室的手提袋盗走,纸袋内有现金人民币四万余元以及个人衣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进行从轻处罚。综上,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切莫伸手,要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财富。在此,也提醒大家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财物,及时检查门窗,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