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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实事|房屋漏水,究竟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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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8-29 16:38:54 打印 字号: | |


因房屋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已经成为法院受理的常见案由,在这类纠纷中,被告方往往相互推诿,导致原告的损失无人赔偿。那么,在发生房屋漏水且存在多名被告的情况下,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近日,朝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多被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自去年起,原告居住的房屋出现多处漏水,厨房、卧室地板、棚顶被严重浸泡,并导致冰箱、洗衣机等电器损坏。原告到楼上住户家中查看,发现是厨房二次供水管道老化导致漏水。因房屋是某大学的福利住房,房屋的公共区域及设施的日常维护均由该大学后勤部门负责,遂原告与楼上房主、该大学相关负责人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案件案件申请

案件审理
案件受理后,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办案法官来到原、被告家中,实地查看漏水情况及原因。庭审中,被告楼上房主称此次漏水主要是由于大学疏于对房屋水管进行检修导致的,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大学则认为案涉房屋的漏水点位于被告楼上房主屋内,被告房主未及时发现水管老化情况并及时报告,导致被告大学无法及时维修,且漏水区域属于专用部分,被告大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房主虽未及时发现水管老化情况,但作为非专业人士,无法及时察觉水管存在的潜在风险以及判断是否需维修实属正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大学对房屋公共设施负有日常维护、物业管理之责,其未及时发现水管老化情况导致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大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4000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讲法
法官讲

对于房屋专有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房屋所有权人有妥善维护管理房屋的义务,保证不对他人物权造成妨害或损害,故房屋所有权人应对因其造成的他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房屋共有部分、公共设施等,物业服务机构负有维护、管理之责,应当对因疏于维护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朝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