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劳动法小讲堂|第二期 “自愿放弃社保承诺”的效力?无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1-04-07 14:10:15 打印 字号: | |

近期,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劳动者在入职时向用人单位出具了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保承诺”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将社会保险费以补贴等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情况。

类似于这样的“承诺”或约定,有的是用人单位利用其在劳动关系中的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所签,也有的是劳动者不想缴纳社会保险而是希望以现金的形式将这份补贴拿到手。那么这样的“承诺”或约定的法律效力到底如何?

法官回答: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自愿放弃社保声明”实际上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履行各自应负担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此类声明或约定无论是用人单位强迫所签还是劳动者自愿签署,都是无效的。

实践中,还存在以下相关问题:

1、劳动者向仲裁委、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对于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仲裁委或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应当向社保征收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缴或者强制征收。

2、劳动者事后反悔并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而主张经济补偿。

各地法院观点不一,就吉林省多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如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后,要求劳动者返还从用人单位处已经取得的社保补贴。

各地法院观点不一,就吉林省多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后,要求劳动者返还从用人单位处已经取得的社保补贴的,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社保补贴的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责任编辑:朝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