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我们众志成城抗击疫情,2021年,我们拨云见日全面复产复工。复产就是稳经济,复工就是稳就业,而要稳就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重中之重。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讲一讲复产复工期间劳动者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如何维权。
1. 疫情隔离期间工资怎么发放?
单位应该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工资。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 因疫情致经营困难企业能否延迟支付工资?
复工后,企业应尽快发放工资,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力支付工资的企业,应通过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在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3. 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4. 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规定,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由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5. 遇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首先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单纯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可以不经劳动仲裁而直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