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娘育有三子,大壮,二壮和小壮,2013年老伴儿过世。平日,张大娘老两口与三儿子小壮一家三口住在一起,老伴去世五年,小壮也不幸离世。
两位亲人相继离世,这份痛苦只有张大娘本人最能感知。尽管经历了人生的风雨,年逾八旬的张大娘面对亲情和老伴留下的遗产,在“分割”上为难了,老人家纠结中不得不一纸诉状将小壮的妻女、大壮和二壮一并告上法庭。“先组织庭审,让每位当事人充分陈述了自己的意见。”李清香,朝阳区人民法院清和法庭副庭长,她针对庭审中了解的情况,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并开展庭下调解工作。
张大娘住的房子是她和老伴生前用夫妻共同工龄参加房改取得的,登记在老伴名下,当属老两口夫妻共同财产。如今老伴离世,因生前未留遗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民法典》1122条规定),其中一半房产属于张大娘,面对另一半房产的分配张大娘和孩子们却算不明白了。也许在旁观者看来,这是一道简单的数学题,但裹挟着亲情的这种财产分割,让清香法官格外地用心。
最终,当事各方认可了该房屋应属于原告张大娘及其配偶所有,同意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按照各被告应得的遗产份额向各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但原告张大娘及小壮的配偶分别要求对张大娘老伴的存款,还有小壮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和住房公积金一并协商解决。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清香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对于双方当事人超出诉讼请求的要求,一并进行了调解。
五名当事人,三页调解书,调解协议多达七项,占用了一半的页面,双方当事人对于这份长长的调解协议均表示满意。(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结合本案
对照学习《民法典》
1、本案被继承人名下房屋用夫妻共同工龄参加房改取得。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儿属于配偶张大娘,另一半儿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民法典》1122条关于遗产的范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第1153条关于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本案中没有遗嘱,所以案涉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民法典》1123条继承的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本案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原告张大娘系被继承人的配偶;被告大壮、二壮系被继承人的儿子。
《民法典》第1127条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1130条遗产分配规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关于转继承。本案在继承开始后,小壮去世,所以小壮应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即小壮的配偶、子女和他的母亲。
《民法典》第1152条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最终,张大娘分得房产三分之二,大壮八分之一,二壮八分之一,小壮的配偶和女儿各二十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