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朝阳法院高度重视涉军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坚持“军产不流失、群众利益不受损”原则,充分运用调解手段,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积极促使当事人和解息诉,有力地促进了军民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案结事了
双方当事人来院送锦旗致谢
2020年8月18日上午,朝阳法院迎来了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送来的锦旗。双方均向朝阳法院表达了感激之情,感谢韩玲法官快速调解、圆满解决了这起涉军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长某部队副政委赵成林(左2)、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罗玉霞(右2)、案件承办法官民一庭副庭长韩玲(右1)、律师赵秀敏(左1)。
被告和律师来院送锦旗表达谢意
案情复杂
理清解决涉军产纠纷思路
2020年4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长某部队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其与被告曲某于2007年8月签订的《合同书》已于2011年8月解除,并要求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将该房屋返还原告、恢复原状,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
案件引起了办案法官韩玲的高度重视,此案系涉军案件,且涉案房屋面积大、标的高、时间跨度长,案情较为复杂,为此韩玲法官耐心梳理案情,做了大量工作。经查,2007年8月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长某部队与曲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及《购房补充协议》各一份,将一套建筑面积838.28平方米房屋卖给被告。被告支付房款后,原告交付房屋。被告对房屋进行装修并部分出租给第三人对外经营,后原、被告双方因案涉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及房屋产权问题曾多次诉讼,历时十余年,双方争议较大。
军民团结
妥善化解矛盾赢得双方满意
为此,韩玲法官多次做双方当事人和解工作,既讲明法律规定,又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引导双方在情理上接受所应承担的责任。最终,双方在法官引导下达成和解。1、解除原、被告于2007年8月签订的《购房合同》及《购房补充协议》;2、原告分两次向被告支付房款;3、被告在收到原告第一笔房款后,立即将案涉房屋地下部分、锅炉房部分、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及《购房补充协议》原件交付给原告,第三人(房屋承租人)于本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交付案涉房屋的地上部分;如果被告及第三人未按前款约定履行,则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至此圆满结案,在案结事了的同时有力地促进了军民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