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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3·15丨吉视公共采访“吉林省十大消费维权人物”曹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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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3-11 15:52:56 打印 字号: | |

3月11日上午,吉林广播电视台公共新闻频道 《第1报道》栏目组,来到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围绕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在化解消费维权纠纷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这一话题,采访了“吉林省十大消费维权人物”获得者---朝阳法院速裁法庭副庭长曹春江。曹法官结合在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消费维权案例,提示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履行合同时的注意事项,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案例1:车辆买卖合同纠纷

陈女士在某4S店购买一辆吉普车,将所购车辆寄存在4S店,表示择日取车。在陈女士取车前,咨询了其他几家4S店,均没有这款配置的车型,而且同款车型的产品公告页上也找不到同样配置的车。她认为是卖方4S店改装配置后提高了车辆销售价格,涉嫌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车并三倍赔偿损失。

4S店的说法:陈女士所购买的车辆交款后已经购买车辆保险,属于售出车辆,陈女士当场支付购车款,说明认可该车的相关配置。并且我们售车时已经说明该车属于改装后的升级版车辆,消费者认可后才购买的。车辆本身没有问题,不同意退车和赔偿要求。

在现场诉调过程中,曹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审核了双方提交的证据,认为消费者维权证据不足,建议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在曹法官引导下,双方现场达成和解意向。


案例2:消防连廊遮挡视线引发纠纷

市民林女士等人在某楼盘购买了13层的住房,交付后发现消防连廊对13层住户的窗外视线遮挡严重。林女士认为购房前房屋销售人员在介绍沙盘时,明确说过消防连廊是从15层建起,并且从审批建筑图纸上看13层部分住户的窗户会被遮挡,而开发商没有明确告知实际情况,属于欺诈。要求开发商将消防连廊改造调整,消除对13层住户窗户遮挡的影响,否则要求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开发商代表称,该小区消防连廊是按照规划设计建设的。遮挡13层住户窗户视线的是消防连廊的下返梁,不存在欺骗行为。沙盘与宣传图册上都明确标注着以签订合同为准,不存在欺诈。

经过法官、消协、律师等诉调员现场调解,市民林女士等人表示可以撤回部分诉求,双方现场达成初步和解意向。

曹法官评析:

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商品房等大宗商品时,要将双方协商确定的内容在合同上写明,或者签订补充协议,这样才能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时举证不能,也能够保证消费者维权时提供充分证据,避免维权失败。




 

 
责任编辑:朝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