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每周三、周五上午办理退诉讼费业务(如遇特殊情况见院内通知)。退费所需材料明细如下:
一、自然人退费材料
1、退费申请表;
2、交费票据原件(如原件丢失,需向办案人申请复印卷宗中票据,复印的票据由办案人签字,证明当事人票据丢失);
3、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本人写收条按手印;
6、个人退费一律开据现金支票。
二、单位退费材料
1、退费申请表;
2、交费票据原件、复印件(如原件丢失,需向办案人申请复印卷宗中票据,复印的票据由办案人签字,证明当事人票据丢失);
3、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4、单位开据加盖财务章的收据;
5、单位退费一律开据转帐支票。
三、委托办理材料
1、退费申请表;
2、交费票据原件(如原件丢失,需向办案人申请复印卷宗中票据,复印的票据由办案人签字,证明当事人票据丢失);
3、委托书(委托书须写明授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代收退费及领取金额、委托人签名并按手印、办案人须在委托书上签字并写有情况属实字样);
4、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授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授委托人写收条按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