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每周三、周五上午办理执行回款、暂存款业务(如遇特殊情况见院内通知)。业务流程及所需材料明细如下:
一、自然人材料
1、执行回款、暂存款审批表及查询单;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本人写收条按手印
4、判决书或其他申请执行的文书复印件(判决书或文书姓名必须与本人身份证姓名相符,如不相符须办案人下更正裁定);
5、个人业务一律开据现金支票。
二、单位材料
1、执行回款、暂存款审批表及查询单;
2、单位开据盖财务章的收据;
3、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4、判决书或其他申请执行的文书复印件(判决书或文书单位名称必须与收款单位一致,如不相符须办案人下更正裁定);
5、单位执行回款一律开据转帐支票。
三、委托办理材料
1、执行回款、暂存款审批表及查询单;
2、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须写明授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代收执行回款等事宜及领取金额、委托人签名并按手印、办案人须在委托书上签字并写有情况属实字样);
4、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授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授委托人写收条按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