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高院决战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统一部署,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统一调度下,我院于22日上午9点,出动警车8辆,执行干警40名,前往位于繁荣路的执行现场,对被执行人经营者高某住处进行现场搜查。
案情简介:2016年7月24日,张某在其工作的朝阳区某小吃部因液化气罐泄露引起爆炸被重度烧伤,经我院依法判决该小吃部向张某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等共计444979.57元。因该小吃部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全部义务,张某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朝阳区某小吃部经营者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信息进行查询,穷尽查询措施后,查明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又查明,被执行人经营者高某系低保户,且身患重病。今日我院对其住处进行现场搜查后,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我院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情况下,我们将认定此案为执行不能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局副局长孙伟超说。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向我院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书。这起案件体现了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最常遇到的问题——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此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这些年来,法院的执行规则愈加完善,执行手段愈发多样。法院可以采取通过网络软件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通过现场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等多种方式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一切手段的实现都有一个前提——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并不意味着执行完毕,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我院会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待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